听课和查课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。为了保证学院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,学院建立听课、查课制度、
一、 听课
(一) 学院以教学为中心,各级领导都要关心教学,安排一定时间深入课堂听课。具体听课次数可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自行规定,但必须列入本人工作计划之中。教务处作为教学管理职能部门,处长和教务综合科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0节。
(二) 系(中心)主任根据教学需要应经常深入课堂听课,一般情况下,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12节。
(三)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学,深入课堂听课,了解教学情况,帮助本教研室教师提高教学质量。为此,每学期应对本室任课教师普遍听一次课,总听课节数不少于10节。
(四) 提倡教师互相听课,互相学习。教师在任课学期,除完成系(中心)组织的听课任务外,对一般教师听课由系(中心)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,一般情况下,一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节。没有讲课任务的教师,没有特殊情况每学期听课应在20节以上,助课教师应随堂听课。
(五) 为稳定正常教学秩序,院内领导和督导员及本系教师听课,均不必事先通知任课教师,听课后要同任课教师交换意见。
二、 查课
(一)为加强对课堂教学的检查与监督,为防止漏课、空课、上课迟到、提前下课等教学事故的发生,学院建立查课制度。
(二)查课分院级领导查课、教务处查课、系(中心)查课。日常查课以教务处为主。
(三)院长、主管教学副院长以及其他院级领导,应选择适当时间,不定期查课,监督检查教务处和全体教师执行和遵守纪律情况。
(四)系(中心)主任应定期对本部门任课教师和其他系(中心)教师在本系(中心)的任课情况进行检查。系(中心)主任查课每周至少进行2次。
(五)教务处将随机抽查,重点查每天上午第一节课和上午第四节课,对其他课节也要随时检查。
(六)无论哪一级查课,均要做好查课记录。